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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明的案子,证人证言采集完,该公证的证据也进行了公证,张远为了做到双保险,同时准备在这一案件中一并提出鼹鼠公司的《员工手册》存在的问题。
这样一来,如果得到了有关《员工手册》的判决结果,再以这个判决作为证据补充到其他人的劳动仲裁当中,省心省力。
在劳动仲裁的时候,法院的判决可比什么都好用。
张远按部就班地进行着自己的计划,钱孙李介绍的周总和王总与起楼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时间却悄然而至。
无论是起诉状还是提交的证据,周总和王总的案件都是大同小异,虽然法庭并没有从形式上将两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但实际上,则把两个案件安排在了同一个法庭的同一个时间,由同一个法官进行审理。
案件的过程没有多少新意。
不过这次,起楼公司的代理人不再是锦辉城的律师,而是直接来了一位与张远年纪相仿的小伙子。
根据他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是起楼公司里的一位员工。
大概是被告严德明知道案件已经回天乏术,再请律师完全就是给自己本就不好的财务状况雪上加霜,于是索性随便派个员工走个过场,应付一下庭审再说。
案件在张远提出代理意见的时候基本上就确定了最后的结果。
这回的代理意见,张远无需再像之前那般花费大量的笔墨去阐述究竟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观点,仅仅一句话:
“根据之前的法庭判决对《会议纪要》做的定性,会议纪要中关于新的付款方式明确是附期限的,所以被告已经属于逾期付款。”
轮到被告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时候,这位年轻的员工估计也是第一次出庭,说话结结巴巴,紧张地不成样子,至于意见内容,则只有反反复复地诉说起楼公司的经营困难。
直到案件进入举证质证的环节。
起楼公司在这个环节,居然毫无预兆地向法庭提交了一个新证据。
一段电话录音,录音的内容是起楼公司的严德明与钱孙李的对话:
严德明:“老钱,你这是在逼死我啊,咱们当初可是说得好好的,等我拿到钱,立刻付给你们。你怎么现在说话不算数了呢?”
钱孙李:“那又怎么样?收货交钱,天经地义。”
严德明:“为了这点钱,你真就一点情面也不念,一点交情都不管,一点信义都不顾了吗?”
钱孙李:“……”
钱孙李没有回答,直接挂了电话。
起楼公司代表员工解释道:
“这个电话录音是在我们严总收到判决书,把钱打给了钱孙李之后通过电话联系时留下的,从录音里其实我们已经可以判断,原告他们完全明白付款的条件是在我们严总收到钱之后的。
所以,现在我们公司还没有收到钱,并没有义务这时候就付钱。”
法官听了录音和解释,似乎陷入了一段时间的思考,沉默一会儿这才转向张远问道:
“原告代理律师,请发表你的质证意见。”
当录音开始播放的时候,张远已经在心里快速思考对策了。
同时,也在感慨钱孙李真是不省心,居然还能被人录下这么关键的对话内容。
但是,如果提出被告提交新证据,原告也要时间进行质证准备,或者甚至直接提出鉴定申请,鉴定录音的真实性,或者是否经过剪辑,无疑的,案件审理的期限就会被极大地拉长。
而且,周、王两位老总还等着自己胜利的好消息呢!
所以,只有当庭驳斥了这一录音证据,才能给予当事人良好的交代。
好在法官的沉默,让张远有了时间考虑质证意见。
“首先,我们对于被告提交的这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既然真实性存疑,就不存在合法性或者关联性的基础了。
其次,退一万步说,如果这份录音证据是真实的,那么从录音的内容来看,也并不能得出被告所宣称的证明目的。
从‘那又怎样’这句回答来分析,其实应该是长话的简说,完整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就算你说的是真的,那有怎样’。
这句话的前提其实是一种假设,假设的内容是没有证明效力的,因为没有证据进行佐证。
更何况,基于相同事实的案件,已经由本法院进行过一次确认,确认《会议纪要》中约定的就是附期限的付款。
法庭审理案件,需要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的事实依据,其实就是着眼于证据。
被告新提交的新证据真实性存疑,而且证明对象也基于猜测,所以该证据不应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原告觉得这个证据真实性是有问题的,那我们可以申请鉴定,看看鉴定结果怎么说。”
听张远说自己提交的证据可能是假的,被告员工气不过,当庭就要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代理律师,你是否同意对这个录音进行鉴定?”
法官询问原告的意见。
“不同意。”
张远直截了当地回答。
“案件事实已经足够清楚,原告提交的证据也很充分,因此原告认为并没有必要对一个证明对象模糊,证据效力不清的东西进行鉴定。”
法官点点头,翻看着手里的案件材料权衡了半响。
“本庭接受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不与认可被告进行鉴定的申请。”
呼~
直到法官说出这句话,张远方才如释重负地呼出了一口长气。
万幸万幸,差点翻车啊!
这要是真的进行鉴定,又是至少十天半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过去,万一到时候被告已经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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